(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52号原告: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丁玲玲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