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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汪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