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汪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