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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日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夏日与被执行人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在同年5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梅至今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梅在单位发放的工资进行了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2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