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刚与钱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刚,钱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邓刚,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房。被告钱振中,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刚与被告钱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邓刚负担。审 判 长 郑 文 利代理审判员 王 庆 刚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