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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刚与钱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刚,钱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邓刚,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房。被告钱振中,男,198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刚与被告钱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邓刚负担。审 判 长 郑 文 利代理审判员 王 庆 刚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