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美逢、黄绍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美逢,黄绍卿,曹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黄美逢,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97。被执行人:黄绍卿,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926。被执行人:曹楚真,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9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美逢与黄绍卿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00号2栋1单元204房(权证号码:0100093349、0100093350)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