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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左和平与汪小青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和平,汪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左和平,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汪小青,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左和平与被申请人汪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R466**号轿车、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青阳县蓉城镇中天花园25幢01号网点房产、25幢02号网点房产及位于青阳县蓉城镇曹家园住宅。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座落于东流镇东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左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汪小青所有的车辆皖R466**号轿车;二、查封被申请人汪小青位于青阳县蓉城镇中天花园25幢01号网点房产、25幢02号网点房产及位于青阳县蓉城镇曹家园住宅;三、查封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座落于东流镇东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