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商初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汇能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投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980-2号原告:嘉兴市汇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惠芳。委托代理人:钱家平,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投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荣。第三人: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升。委托代理人:许民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嘉兴市汇能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投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第三人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同年12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汇能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99元,减半收取10249.50元,由原告嘉兴市汇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磊审 判 员 沈蒙岚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