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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万前山与杜天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前山,杜天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万前山。被告杜天伟。原告万前山诉被告杜天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波���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前山、被告杜天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前山诉称,被告杜天伟于2012年7月份在金塔县航天修理厂院内原告承包的工位上焊修车辆,先后共计应付修理费1150元,其中杜天伟打欠条1100元,另有50元属打欠条后又焊车大箱底梁所计费用。几年来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直到2015年过年前被告却突然说此款已付清,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被告杜天伟付清焊车修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天伟辩称,原告给自己修车剩余1100元没有给的原因是说好9天干完的活,结果原告干了13天。2013年因为自己购置了新车,说好到年底给钱。年底结账时给了原告600元现金,剩余500元给原告意尔康鞋店的购物券,原告不要,所以只欠原告550元。2014年年底原告持1100元欠条要账,因为自己搬家丢失了记账小票,记得只欠550元跟欠条不符,所以就一直没有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前山在金塔县航天镇修理厂院内焊修车辆,被告杜天伟曾多次前往修理车辆。2012年7月24日被告杜天伟给原告万前山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有万师焊车壹仟壹佰元正”,署名为“杜天伟”。后原告万前山根据杜天伟修车情况,又在欠条上备注“提示:焊大箱底梁横层50元未算应该115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欠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万前山为被告杜天伟提供维修服务,被告杜天伟应当支付修理费。原告万前山在欠条上的备注内容及欠款总金额为1150元的事实,被告杜天伟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天伟所提原告未能按期修车的抗辩理由,因欠款金额系双方修理完成后确定,故不予支持。被告杜天伟提出已经支付了600元,仅欠550元修理费,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万前山修理费1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天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