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群与杨秀芬、潮宜龙、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杨秀芬,潮宜龙,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吴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芬,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潮宜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青,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吴群诉被告杨秀芬、潮宜龙、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群的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芬、潮宜龙、杨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群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杨秀芬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秀芬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40天,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7日起,被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杨秀芬提供了借款。但自2014年7月7日起,被告杨秀芬及被告朝宜龙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现多个债权人纷纷对其资产采取各种限制措施,给原告的债权带来重大威胁。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后,被告杨秀芬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秀芬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而其他被告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也未积极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至,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2、本案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秀芬、潮宜龙、杨青未到庭、未应诉、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杨秀芬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0天(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月利率2.0%,逾期还款的罚息为壹佰万元罚息壹仟元整。被告潮宜龙、杨青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5月30日原告经招商银行朱颖账户将500万元转账至杨秀芬指定的潮宜龙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被告杨秀芬、潮宜龙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给原告的债权带来重大威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秀芬未能还本付息,担保人潮宜龙、杨青也未履行担保之责。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至,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2、本案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杨秀芬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潮宜龙、杨青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罚息利率过高,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芬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群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014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被告潮宜龙、杨青为该笔5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受理费4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秀芬、潮宜龙、杨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岳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