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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道宏与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93-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道宏,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93-1号原告:许道宏,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被告:潘涛,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道宏诉被告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道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潘涛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道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涛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