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莫枝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政路26号。法定代表人董志芳。委托代理人金德庆,系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莫枝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政路26号1幢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莫枝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