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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与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桂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方,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2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倩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