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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朗埇口村民小组与浦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6号原告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朗埇口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冯德乐,组长。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韦业葵,县长。第三人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雄,主任。第三人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上阳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宋禄仁,组长。第三人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沙场坡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友,组长。原告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朗埇口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浦政决字(2014)25号《浦北县人民政关于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与朗埇口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民委员会朗埇口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长陈庭辉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宁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廖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