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冬玲与王跃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玲,徐淑贤,王跃伟,王跃雷,王跃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王冬玲,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淑贤,女,汉族,193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王跃伟,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跃雷,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被告王跃辉,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原告王冬玲诉被告徐淑贤、王跃伟、王跃雷、王跃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由代审判员杨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玲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及房款分配协议书》一份,原告购买其母徐淑贤名下位于九都路52号院6门502室的房产一套,原告支付四被告共计180000元购房款。协议约定原告享有所涉该房屋的回迁回购权利义务。2010年底,该房被拆除,原告以被告徐淑贤的名义作为回迁户与西工区拆迁服务中心进行接洽,办理拆迁事宜,并由原告自主挑选了半岛明珠7号楼1单元1101室作为回迁房,并补交了超原房面积的房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及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原告依据房屋协议是九都路52号院6门502室的合法所有人。原告作为所有人完全享有九都路52号院6门502室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位于九都路52号院6门502室由于拆迁房屋已灭失,导致原有旧房丧失确认所有权的条件。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冬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杨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