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吴茂与陈术于,蔡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蔡军,陈术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960号原告吴茂,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军,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术于,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诉被告蔡军、陈术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吴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