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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忠涛,李伟国,夏敬山,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磐石市东宁街。被告:许忠涛,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伟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夏敬山,男,汉族,农民。被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刘馨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忠涛、李伟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忠涛、李伟国的起诉。审 判 员 赵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