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祁建伟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建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58号罪犯祁建伟,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宁洱县人,捕前住云南省宁洱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了(2011)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祁建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被告人祁建伟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1日,罪犯祁建伟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5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祁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祁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祁建伟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4次;2012年获记“十八大”特殊表扬1次。2011年、2013年禁闭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祁建伟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祁建伟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建伟系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祁建伟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特殊表扬1个,禁闭2次,可以减刑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