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先德与被告程海军、胡宗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先德,程海军,胡宗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姜先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娟,1972年12月14生,住敦化市,系原告妻子。被告程海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胡宗富,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先德诉被告程海军、胡宗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先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姜先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