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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先德与被告程海军、胡宗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先德,程海军,胡宗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姜先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娟,1972年12月14生,住敦化市,系原告妻子。被告程海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胡宗富,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先德诉被告程海军、胡宗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先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姜先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