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耿佳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佳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中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佳利。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华,系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佳利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香、代理检察员包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佳利及其辩护人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佳利通过微信聊天工具结识被害人张某,以销售翡翠戒指为名,取得张某信任,骗取人民币21.5万元。耿佳利收到该款后向张某提供虚假发货单,告知其已发货,将钱款据为己有。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耿佳利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佳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耿佳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耿佳利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耿佳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佳利通过微信聊天工具结识被害人张某,以销售翡翠戒指为名,取得张某信任,骗取人民币21.5万元。耿佳利收到该款后向张某提供虚假发货单,告知其已发货,将钱款据为己有。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耿佳利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流水信息;取款凭证;快递单;物证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电话查询;侦讯说明;被告人耿佳利的供述笔录等证据附案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佳利无视法律,虚构事实,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耿佳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佳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佳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向真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银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