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克洲与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洲,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陈克洲。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洲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原告陈克洲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