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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祁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少林,男,1993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少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伙同本村村民孙某某(在逃)预谋后,到本村村民孙某某的“路口副食”店,跳墙进入店内,从该店盗窃红旗渠牌香烟二十条、黄鹤楼牌香烟两条、黄金烟牌香烟两条、玉溪牌香烟一条及现金2000元。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670元。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跳窗进入本村村民孙某某的“路口副食”店内,盗走现金1500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进入本村村民陈某某家,盗走一辆蓝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09元。2013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进入本村村民赵某某家,盗走一辆蓝色“邦德”牌两轮电动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56元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进入本村村民刘某某家,盗走一辆“爱德森”牌电动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49元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进入本村村民赵某甲家,盗走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39元2013年12月19日夜里,被告人祁少林进入本村村民张某某家,盗走一辆“福田”牌电动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少林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照片,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少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少林归案后主动坦白盗窃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祁少林的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