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建军、滕震兰与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高炳和,王建军,滕震兰,李全忠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魏群,镇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驻地。法定代表人许继德,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炳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震兰,农民。原审被告李全忠,农民。上诉人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高炳和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高炳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高炳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高炳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负担200元,上诉人丰县范楼镇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上诉人高炳和负担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