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广昌与曾湘源、钟利英、钟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广昌,曾湘源,钟利英,曾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叶广昌,男,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拓,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明葛,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湘源,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钟利英,女,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曾经源,男,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广昌诉被告曾湘源、钟丽英、曾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广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广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