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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广昌与曾湘源、钟利英、钟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广昌,曾湘源,钟利英,曾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叶广昌,男,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拓,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明葛,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湘源,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钟利英,女,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曾经源,男,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广昌诉被告曾湘源、钟丽英、曾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广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广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