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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人,个体,现住黎侯镇。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郭玉虎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