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戴海斌、杨荣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杨兴华。委托代理人陆明甫,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海斌。被告杨荣震。原告杨兴华与被告戴海斌、杨荣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明甫,被告戴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荣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兴华诉称:2012年11月7日,被告戴海斌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被告杨荣震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当日,被告戴海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荣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戴海斌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戴海斌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杨荣震承担连带给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戴海斌辩称,我借款是事实,借条也是我本人出具的。我从2012年12月开始至2014年1月每月还款1800元给原告。被告杨荣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被告戴海斌向原告杨兴华出具借条一份,上书:“今借到杨兴华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借款人戴海斌,2012.11.7”。被告杨荣震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海斌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杨荣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海斌向原告杨兴华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戴海斌辩称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每月还款1800元给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杨兴华现要求被告戴海斌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荣震为讼争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荣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兴华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杨荣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荣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海斌追偿。如被告戴海斌、杨荣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戴海斌、杨荣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