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连城、谢金莲、顾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连城,谢金莲,顾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唐连城(甲方)。申请人谢金莲。申请人顾芸(乙方)。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唐连城、谢金莲、顾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覃鹤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连城、谢金莲、顾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甲方所属门店出售价捌万元整(800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上述购房款。2015年6月1日前,甲方将门店交付给乙方,并将门店有关手续交给乙方。乙方如需要过户,甲方必须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手续。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鹤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