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树立与屠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立,屠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28号申请执行人:高树立。被执行人:屠剑国。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高树立与被执行人屠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屠剑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元,另需承担执行费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