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艳平与汪发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平,汪发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关艳平,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汪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3********。被告汪发户,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2********。原告关艳平与被告汪发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发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艳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6年底结婚,1988年7月20日生育长子XX,1996年6月16日生育次子汪泽坤,1994年8月16日生育女儿王海汇。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对原告漫骂殴打。为此,二人于2006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同虚设。2014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为了子女和家庭,原告提出撤诉。这期间,被告仍不尽夫妻和父亲义务,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汪发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关艳平与被告汪发户1985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86年8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1985年7月18日生育长子XX,1994年生育长女汪海汇,1996年6月16日生育次子汪泽坤。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吵架、打架。2006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家,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XX、张妮的当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和睦相处,但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生气,造成夫妻矛盾激化,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原、被告因生气于2006年分居至今,时间长达九年之久,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原告第一次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后,双方并未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关艳平和被告汪发户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