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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承忠和青海省气象局买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承忠,青海省气象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宁承忠。被告青海省气象局。委托代理人王宁全,青海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达鸿魁,青海省气象局法规处干部。原告宁承忠诉被告青海省气象局买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承忠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承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承忠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气象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承忠负担。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新雅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