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全江与邵宝泽、游爱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全江,邵宝泽,游爱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曹全江。委托代理人:钱宝军、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宝泽。被告:游爱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旭玲,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江与被告邵宝泽、游爱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