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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洪与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孙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刘洪。被告:孙建喜。本院在��理原告刘洪与被告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