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洪与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孙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刘洪。被告:孙建喜。本院在��理原告刘洪与被告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