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天挺与青岛保税区万宝工贸公司、范会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挺,青岛保税区万宝工贸公司,范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徐天挺。委托代理人徐洪倩。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万宝工贸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会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范会安。申请执行人徐天挺与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万宝工贸公司、范会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〇二年二月四日审结。该案(2002)李经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人民币498540元、执行费人民币7460元交至法院,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李经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