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谢某,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某1,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