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委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毕某某,男,1952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委,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负责人吴礼远,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任庄村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家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