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行款账户上存有该公司拍卖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通化欣洛维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上的拍卖余款16666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