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承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集19号。法定代表人:魏炳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承宰。韦显福,男,1929年12月28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46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显福、韦承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公司与被告韦显福、韦承宰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项居于与被告韦显福、韦承宰已庭外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西佳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韦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