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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速)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君强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59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住山东省即墨市。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6日23时08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行驶至德郡小区东门处撞路中隔离墩,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医院抽血后借故脱逃,于2015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