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夏长峰,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每月有退休金。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开设的退休金账户,待冻结金额达够清偿欠款时予以结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此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