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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钟顺与李伟雄、莫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顺,李伟雄,莫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钟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国营红林农场红田片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1。被执行人:李伟雄,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719。被执行人:莫国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6。关于申请执行人钟顺与被执行人李伟雄、莫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雄、莫国清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钟顺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为此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基于申请执行人钟顺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伟雄、莫国清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