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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玉成与胡影、邵成好、马淑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成,胡影,邵成好,马淑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02-1号原告:马玉成,男,193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胡影,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邵成好,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淑贞,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成与被告胡影、邵成好、马淑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