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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雄伟与陈堃、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雄伟,陈堃,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380号原告陈雄伟,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谢端门,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堃,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江田友爱村。法定代表人陈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伟诉被告陈堃、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陈堃、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1166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堃、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1166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