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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建荣与被告渭南市五柏抱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荣,渭南市五柏抱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韩建荣,女,汉族,居民,住渭南。委托代理人邢萨博,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儿媳。被告渭南市五柏抱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法定代表人林渭文(又名林伟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建荣与被告渭南市五柏抱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建荣诉称,2012年10月22日,原告之媳邢萨博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中介合同》,服务期限为两年。2014年7月14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公司家政人员党敏侠在护理原告时不慎将其摔倒在地,经渭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股骨头骨折,随即入住临渭区骨科医院治疗18天。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家政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07643.45元。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荣是家政服务的服务对象,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原告韩建荣不是本案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