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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南德朝诉盘锦凯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德朝,盘锦凯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南德朝,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锦凯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王一博,职务总经理。原告南德朝诉被告盘锦凯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德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