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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梅诉向劲、贺小红等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62号申请人杨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向劲,男,生于1985年8月8日,住华蓥市被申请人贺小红,女,生于1989年5月23日,住华蓥市被申请人向远平,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华蓥市被申请人陈芳,女,生于1966年3月11日,住华蓥市被申请人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77号法定代表人向远平被申请人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石料场,住所地:华蓥市观音溪李子垭村四社负责人向劲被申请人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栋25楼10号法定代表人向劲申请人杨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小红所有的轿车(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被申请人陈芳所有的轿车(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小红所有的轿车(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被申请人陈芳所有的轿车(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川X×,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