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学文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大学文化,景泰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兼副局长,2013年3月底至11月,代管景泰县寿鹿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工作。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莹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任景泰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兼副局长,2013年3月底至11月,其代管景泰寿鹿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工作,履行站长职责。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森林抚育工程承包给蒋某某。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受蒋某某好处费3万元。在调查王某某涉嫌贪污问题期间,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收受蒋某某好处费3万元的事实。案发后退缴赃款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共产党景泰县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景泰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银行收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人蒋某某、田某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且退清全案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登岱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人民陪审员 杨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