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安波诉许金岭、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波,许金岭,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武安波,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岭,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许金岭,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波诉被告许金岭、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武安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波撤回对被告许金岭、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武安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