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陈琳霞诉被告陈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保全裁定)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霞,陈汉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陈琳霞,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陈汉全,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霞诉被告陈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汉全存款8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汉全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222901XXXXXXXXXXXXXXX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60000元。二、将被告陈汉全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为222901XXXXXXXXXXXXXXX5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