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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卓洪与邓伦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卓洪,邓伦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卓洪,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智宁,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伦章,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郭卓洪因与被上诉人邓伦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郭卓洪起诉所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作审查处理,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且未一致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卓洪已交纳的二审受理费2600元,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