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孔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玉珍,吕连生,张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3207-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韩伟份数:2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207-1号申请执行人孔玉珍,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吕连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祥灵(系被执行人吕连生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孔玉珍申请执行吕连生、张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