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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30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张瑞,男,1976年3月3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张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法官赵秀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子鹤及被告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20日,原告核准了被告申请的卡号为×××的广发信用卡。被告开卡后,截至2015年2月2日已发生欠款共计人民币49432.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5年2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总额共计人民币49432.5元(其中本金32936.48元,利息12005.43元,滞纳金4490.59元);2、被告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瑞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张瑞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瑞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及截至二○一五年二月二日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五角;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瑞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如果张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八元,由张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秀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萍 关注公众号“”